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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民族学校,国家对举办民族学校的要求
2009年5月14日 |
民族学校是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。我国的民族学校既有普通民族中、小学校,也有普通高、中等专业学校,既有为单一民族举办的民族学校,如朝鲜族中学、蒙古族师范学校等等,也有为许多少数民族联合举办的民族学校,如民族学院等等。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,对民族学校的命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,有的地方规定少数民族学生超过30%(有的规定比例更高一些)的学校可称为民族学校,也有的地方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人数超过90%的学校自然是民族学校,这些学校可以享受民族学校的待遇,但不必更改原有的校名另起民族学校的名称。
在民族教育中,举办民族学校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规定,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,“举办民族师范学校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、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,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”。
在五、六十年代,我国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,举办了大量的民族学校。“文革”中,许多民族学校被取消,使民族教育遭受到严重损失。1980年后,民族学校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。1995年,我国独立设置的民族学校有民族学院13所、民族师范专科学校40多所、民族中等师范学校100多所、民族职业中学300多所、民族中学2900多所、民族小学2500多所、民族幼儿园2000多所,有各类在校生500万人。
独立设置民族学校,便于在师资配备、办学条件等方面重点扶持,以利于较快地缩小民族教育与普通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,便于进行民族语文教学,便于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因材施教,培养出合格的学生。
我国设立民族学校并不是限定少数民族学生只许到民族学校就读,学生到民族学校就读还是到普通学校就读由其自愿。为了各民族间增强了解、相互学习,民族学校也招收少量的汉族学生。1992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提出: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,提倡和鼓励不同民族学生合校分班或合校合班,特别是高中和大中专院校,要积极创造条件,合校合班上课。还要提倡汉族学生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、文学艺术、历史、医学等。要使各族学生增进了解,广交朋友,团结互助,共同进步。1992年国家教委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》提出,凡是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,有条件的可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,同时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,实行混合编班,以利互相学习,增进各民族的友谊和团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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